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
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
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