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2008年 6月 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 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 7月 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189号公布 自 2008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工作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 本市对违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