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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
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 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
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
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
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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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不得篡改或
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