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来源: 颁布单位:民航总局 编辑: cllc02 添加日期: 2004-11-1 10:27:22
文件编号: 颁布日期: 1995-8-26 实施日期: 1995-8-26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 “民航总局 ”)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
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 “机场工程设计 ”)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 ;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