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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已经 2006年 4月 26日国务院第 13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9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保障公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
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 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 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
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 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
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