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 年 12月 18日水利部令第 29号公布 根据 2010年 5月 14 日《水利部关于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水
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 并在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
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