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充
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
院批准的水利部 “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的
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实施
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
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
水力发电工程、 乡镇供水工程、 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
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以及外资、 中外合资兴建
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
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 工
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
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