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 保
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
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 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 小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
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
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 有效控制工程建设
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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