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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
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
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
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
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