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 12 月 18 日水利部令第 30 号公布 2014 年 8 月 19 日水利部令第 46
号修改 2016 年 8 月 1 日水利部第 48 号修改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水利部
令第 49 号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
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