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 年 8 月 25日水利部水建 [1997]339 号通知印发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 1996 年~ 2010 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
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
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
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