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2005年 7 月 22日 水建管〔 2005〕304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水利建筑
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参与投资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14号)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
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
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