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修订稿初稿)
黄河水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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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修订稿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 保
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建设工程有关活动
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
规定所称水利建设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
垦、水地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
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 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
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