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评价通则》
(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 (AQ8002-2007)等强制性标准
及有关法规要求, 结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 我院制定
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现予印发。同时,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及续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应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做
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验收, 切
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
二、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有关规
定进行安全评价。 其中,项目总投资在 2亿元以上的水电建设工程安
全预评价报告, 须附国家甲级水力发电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