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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令 [2010] 第 40号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中所列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 (已在其他单位
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
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 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受到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