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文号: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
颁布日期:2003-6-24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003年 6月 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
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 15米以上或库容在 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
于 15米、库容 10万至 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 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70米以上
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
县城安全或坝高 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