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1995 年 3 月 20日水利部水管 [1995]86 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保证大坝安全运行, 根据
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 15米以上或库容在 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坝高小
于 15米、库容 1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 输水、发电和过船建
筑物。
第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70米以上
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
城安全或坝高 50 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 15
米以上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