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改善城
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
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陕
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商品混凝土发展意见的
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
和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建筑行业发展规划、 商品混凝土
厂(站)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发展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生产、 销售和使用
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商
品混凝土的应用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