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
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 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
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应
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