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
理实施细则 (试行 )
(粤建管字 [2001]3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统称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明确验收及备案程
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第 78号令 )、《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 [2000]142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 (以下简
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
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