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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