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79号),今年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201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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