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使招投标活动有法可依。然而在建设工程项目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尽合理、事前监督不足、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不到位、事后监督的缺位、监管部门执法处罚无相关规定等问题。因此,在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应努力做到:明确监管主体,设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强化程序监督的意识,提高执法透明度;加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待时机成熟再对《招标投标法》进行重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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