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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4-2
沪规查〔 2004〕304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
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 2004年 4月
15日起施行。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
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
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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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 确保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