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建筑市
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 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 独立
承包或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