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10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监理市
场秩序,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
对监理企业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三)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