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8年 11月 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
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
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
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
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