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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
设计研究院出售职工住房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标 签】税前扣除问题 ,出售职工住房损失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 2003﹞911号
【发文日期】 2003-07-30
【实施时间】 2003-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出售公有住房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请示》(
苏国税发[ 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职工住房损失数额较
大,在较长时间内难以用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