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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适应城市房屋商品化、社
会化的发展方向,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房
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有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
拆迁的房屋(含附属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的房屋,按
规定标准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第四条 实行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
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统一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规范文
本,并按规定到本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一)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
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 ;
(二) 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界定的,下同) 、地段、地址、房屋结
构、等级、层次、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