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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
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 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
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
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