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5年 3月 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
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
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
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