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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
厅
苏价费 [1996]106 号、苏财综 [96]39 号、苏劳锅 [1996]10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
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一: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江苏省
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
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经省级以上劳动
部门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含气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