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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
基本生活, 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
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等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