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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15年 3月 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规范绿色建筑活动, 节约
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 以及实施对绿
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 是指在全寿命期内, 最大限度地节约
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 适用和高效的使
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
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 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 设
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 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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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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