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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82 号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 2012年3月31日
经省人民政府第 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年6
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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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 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
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