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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
分级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
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
绘资质分级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
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
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
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
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