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87号 )
发文日期: 2011 年 02月 24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12月 6 日省人民政府第 44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3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西省实施 〈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
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
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 (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 ),以及结合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