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22号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已经 2003 年 8月 21 日省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
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
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