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赣建字 [2001]10 号文)
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科学、合理的评
标体系,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西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综合定量评价法(评估法)、综合定性法(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两种评标办法, 现予印发,自 2002 年元月 20 日起在全省执行。 原省建设厅印发的 《江
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细则》(赣建招字 [1999]3 号)予以废止。
为认真执行和使用好新的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现对采用新办法进行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