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监理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 法(试行) (赣建字 [2006]8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
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工程质
量、安全及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江西省建筑管理
条例》、《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监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符合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应招标工程项目,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
必须实行监理招标:
(一)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监理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在 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