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
加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促进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 是指各类木、 竹及其半成品和大
宗制品。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木材运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 负责对木材运输进行
检查,查验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
有关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
第二章 运输证的办理
第五条 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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