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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号)、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 《关于加
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监督指导全省金属非
金属矿山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活动,切实加
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
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
共 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证(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履行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含三级)以下下列企业的考评: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