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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 2010]20 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业经市政府十三届 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八日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更
新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 165 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广
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