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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
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
十六条。
执法监察科
2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执法监察科
3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执法监察科
4 破坏农用地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