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市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2006-09-19 14:28: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
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
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