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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 2 月 9 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 2 月 16日沈阳
市人民政府令第 33号公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保
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
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 通过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对农业资源
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
开发县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区、县
(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