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406
【实施日期】 19980406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旧城区改造、安居工程等建
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并指定被委托拆迁人。
第四条 自行拆迁或被委托拆迁的单位均须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资
审合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
训,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与被委托拆迁人签订委托拆迁协议。
被委托拆迁人负责动员被拆迁人搬迁,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
迁协议。
被委托拆迁人按拆除住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