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第 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 2006年 10月 28日市人
民政府第 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
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
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
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