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返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快我市建筑节能墙材革新工作步伐,加强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更好
地为我市推广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发挥作用,按照《辽
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
财非 [2008]817 号)的规定,现将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审核同
意的《沈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沈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返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沈阳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
全面开展,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
返退工作,根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2002年第 142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辽财非 [2008]817 号 ),结
合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