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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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沈阳市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政府采购类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商住两用建筑、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及分割出售
的非住宅,其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
企业。
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 2万平方米、单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 1万平方米、
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 2 万